各市(州)医保监管部门,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川医保规〔2020〕9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实现“三流合一”集中采购模式在全省推广落实,现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对药品订单发起功能做出修改,从2022年10月25日起,医疗机构发起药品订单后48小时内配送企业须对订单作出配送或拒绝响应,逾期未响应的订单将作废,需医疗机构重新发起订单。后续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将根据配送企业响应订单情况对违反诚信承诺的配送企业作出相应信用评级及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特此通知。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