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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河南省关于做好广东联盟和豫北片区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3〕5号)

所属项目:2022年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

发布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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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和要求,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我省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清开灵等中成药、常见病慢性病药品(以下简称“广东联盟集采”)和豫北片区联盟大容量注射液(以下简称“豫北片区联盟集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我省参与或认定的广东联盟集采和豫北片区联盟集采中选/备选结果。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和前期参与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执行时间。2023年4月1日执行。

二、执行周期

广东联盟集采中选/备选结果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豫北片区联盟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为1年。

三、相关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广东联盟和豫北片区联盟集采相关品种的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切实承担起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医药机构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3月29日起,对中选/备选产品价格统一进行调整(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督促医药机构及时采购,确保4月1日我省群众能够按照中选/备选价格购买到药品。

(三)将我省认定的广东联盟集采备选产品纳入我省备选药品管理,备选产品的采购、使用、监测等政策按照《关于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2〕11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比例不得少于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的70%(不含备选产品),豫北片区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比例不得少于90%。

(五)伏立康唑注射剂、骨化三醇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托拉塞米注射剂、左氨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左卡尼汀注射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口服常释剂型、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注射剂、头孢地嗪注射剂等与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国采”)重复的品种,如执行时间不满1年,待国采中选结果产生后,按国采中选结果执行,涉及品种的结余留用等按照国采采购周期及约定量数据进行。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广东联盟集采、豫北片区联盟集采中选结果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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