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军队相关单位,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健康和临床合理用药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各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保局 省粮食和储备局 省中医药局 省药品监管局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桂林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2021年8月18日
贵州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定的药品。
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供应来源少,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重点关注基本药物和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及特殊人群等用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发布、调整。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贵州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五条 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调整应当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科学严谨、分级应对、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原则。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开展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综合分析市(州)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及委直属医疗机构报告信息、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部门共享信息,原则上一定时间内,3个及以上的市(州)和(或)委直属医疗机构通过议价采购、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形成省级短缺药品基础清单。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以下信息综合分析,形成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基础清单:
(一)市(州)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及委直属医疗机构报告的短缺药品信息;
(二)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
(三)部门共享信息;
(四)生产企业数量少、临床需求量小且不确定的基本药物、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特殊人群等用药信息。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成立我省药品服务管理专家库,由临床医学、药学、公共卫生、中医药、药物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省级短缺药品基础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基础清单中药品的临床必需性、可替代性等进行论证,分别形成推荐清单。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组织复核省级短缺药品推荐清单中药品的库存、采购、配送等情况及短缺原因。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查医疗机构药品库存、药品短缺原因等信息;省医保局负责制定短缺药品采购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供医药生产企业药品库存信息;省国资委负责提供所监管的医药流通企业药品库存信息;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供省内药品停产导致药品短缺的信息;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药品采购、价格、配送率、停产药品近三年采购数据等信息。必要时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开展联合调查,根据调查复核结果,提出短缺药品清单送请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
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送请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复核。
医疗机构药品库存、短缺原因调查复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充分发挥医药行业学(协)会作用。
第九条 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经省联动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后,由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成员单位共同发布。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调出:
(一)市场供应充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基本满足临床需求的;
(二)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新品种所替代的。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
原则上将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纳入贵州省医药储备计划。
省联动机制成员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各项工作,加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药品的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管理,加大对原料药品垄断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引起药品短缺的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对于省级无法处置的有关问题,按照部门职责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