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供应商、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现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选择了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提出调整配送关系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对于涉及因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调整配送关系的产品,由供应商和配送企业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可在我省药品交易系统中调整配送关系。
特此通知。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