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15〕75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建立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和产品数据库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5〕23号)的有关要求,自治区食药监、工商、经信等部门对参与我区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库建设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了现场审查和网上信息审核工作。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结果查询
各参与申报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数据库资审系统”查看本企业相关信息审核情况;亦可通过“药品数据库资审系统”—“结果公示”栏目查看全部企业及产品审查情况。
二、审核结果确认
各相关企业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须在2015年11月4日17:00前凭用户名、密码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数据库资审系统”进行企业和产品信息网上确认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信息确认的企业,将视为放弃纳入数据库资格。
三、公示时间
2015年10月29日~11月4日
四、其他事宜
1.在公示期间,自治区药采办相关成员单位和自治区药采中心将根据企业申述情况继续对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复核、标准化,请各企业留意本企业最新信息。
2.各有关企业若对内蒙古自治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和产品数据库相关信息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请于2015年11月4日17:30前,将纸质申诉材料(见附件)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被授权人签字后,由被授权人当面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属投诉的,须实名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受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3.鉴于我区2015年药采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细则)尚未公布,相关指标及定义暂未确定,本次暂不公示化合物专利、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国家一类新药、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技术奖项、欧美日上市销售情况等五项信息。属上述五项信息的申投诉资料,我中心暂不予受理。
4.为保证纳入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和产品数据库信息真实、完整,确保数据库建设和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企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递交真实、合法的资料,凡属弄虚作假、恶意申投诉的,一经查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受理地址: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公示期内受理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不休息)
联系电话:0471-4919735(资料受理)
附件:
申(投)诉表.doc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