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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所属项目: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

发布时间: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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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五市医保局,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和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配送有关政策,着力解决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保障群众合理用药需求,规范我区药品配送行为,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8日(星期四)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郑荣岗   联系电话(传真):0951-5166042

电子邮箱:nxyjzc@163.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规范企业配送行为,保障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我区从事药品配送工作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以下同)、医药机构及其它各方当事人的管理。  

第三条 药品配送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药品配送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药品配送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所采购的药品配送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并对参与各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处理。


第二章 配送企业要求

 

第五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宁夏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包括药品配送企业基本信息、资质等。

第六条 为宁夏医药机构配送药品的企业(包含生产企业直配,以下简称药品配送企业),须在平台网上注册,按照要求自主申报企业资质材料。配送企业对所提供的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提供资质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第七条 药品配送企业需递交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材料,包括: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核对企业资质材料,将符合要求的药品配送企业纳入信息库管理。入库的药品配送企业获得在宁夏医药机构配送药品的资格。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在宁夏开展药品日常配送工作:

1.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全区范围内药品配送保障能力;

2.3年内无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3.3年内无被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4.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不良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企业需按上述条件自行提交相关承诺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通过“两票制”等方式,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推动购销行为公开透明。配送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线下交易、结算;不得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提供假药劣药;不得违反诚信履约规定。

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所配送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须与平台挂网信息一致。医疗卫生机构须对配送产品的相关资质和信息文件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要建立快速、高效的配送机制,配送服务做到快捷、安全,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需要。医药机构发送的一般订单,配送企业应在发送后4小时响应,并在订单发送时间起12小时内完成配送,最长不超过48小时;急、抢救药品城市2小时,农村4小时配送到位,节假日照常配送。医药机构需在药品收货验收后24小时内在平台进行入库操作。

 

第三章 配送关系确立和变更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质量及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配送药品的质量、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或自行配送,医疗机构不得拒绝生产企业所选定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选择配送能力强、服务好、信誉度高的配送企业,以保障全区各级医药机构的药品供应。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需从信息库选定配送企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应在2日内应答确认。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台签订服务协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医药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七条 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配送企业倒闭、欠款、服务能力、协议到期或法律纠纷等原因,经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双方协商后解除双方配送关系,签字加盖公章确定。

第十八条 每月前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为配送关系变更日期,生产企业、医药机构可登录平台调整配送关系。如遇紧急情况,可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申请及时变更。

 

第四章  配送企业考核


  第十九条 在采购周期内,对纳入宁夏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的所有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及全过程进行动态考核,实行量化积分,由平台自动汇总以及数据调取计算形成,总分为100分。考核周期为半年,每周期积分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配送企业配送的所有产品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标为配送率、响应率、订单完成率、综合配送及时率、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等,具体内容如下:

1.配送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全部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药品的实际供应情况,是对整个保障水平的考核,占40分。
   配送率=(已入库订单总金额÷订单总金额)×100%

配送率得分=配送率×40

2.响应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全部医疗卫生机构下达的所有订单的响应情况,是对供应能力的考核指标,占15分。
   响应率=(已响应订单总数÷订单总数)×100%

响应率得分=响应率×15

3.订单完成率是指:配送企业所完成的“合格配送订单”数量与所接收到的采购订单明细数量总和的比值。单条订单明细的“已收货(入库)数量”大于“采购数量”50%(含)以上的视为“合格配送订单”,小于50%的视为“不合格配送订单”,此项是对配送企业综合配送能力的考核,占15分。

订单完成率=(“合格配送订单数量”÷已响应订单总数)×100% 

订单完成率得分=订单完成率×15

4.综合配送及时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响应订单配送到位的时间情况,是对配送时效的考核,占20分。
  配送及时订单=规定配送到位时间÷(入库时间-订单下达时间)×100%≥1

综合配送及时率=配送及时订单数量÷已响应订单总数×100%
   综合配送及时率得分=综合配送及时率×20
   急、抢救药品城市2小时,农村4小时送达;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达。

5.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是指: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所有使用需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供应情况,是对企业诚信和履约情况的考核,占10分。

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实际配送医疗机构数÷下达订单医疗机构数×100%

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得分=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10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通过采集配送信息、受理投诉举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配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配送企业存在医疗机构投诉率(医疗机构投诉率=投诉该企业3次以上医疗机构数量/该企业服务的医疗机构之和)大于10%、对滞销和临近有效期的药品不给予同品等价调换或退货等行为的,查实一次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扣除企业综合得分5分,同时将相关材料留档备查。视情节还可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配送情况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在平台标绿色色标;70—85分的为合格,标黄色色标;低于70分(无证据证明是由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原因造成的)为不合格,标红色色标进行提醒。
   综合得分= 配送率得分+响应率得分+订单完成率得分+综合配送及时率得分+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得分-减分项,满分为100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平台每半年对配送企业的综合得分和排名情况进行统计,并在网上进行公布。企业对公布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考核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综合评定不合格的配送企业,经公示无误后,建议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不选择该企业作为本单位配送企业,企业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视情况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整改。连续2年综合评定不合格的,暂停配送资格2年,到期配送企业可提交申请报告并提出有效整改措施,经审核同意后恢复配送资格。

第二十五条 配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配送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药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依各自职责处理,情形包括:

1.连续二年无采购订单或有采购订单但无响应和配送的;

2.配送假冒、劣质药品的或因所供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药品配送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4.在自治区药品配送企业资质审核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配送资格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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