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 号)规定,对已有其他3家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暂停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的网上采购资格,通过一致性评价后恢复采购资格。现对近期满3家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予以公示,公示期2021年2月02日至2月04日,公示期如有异议,请2月04日17:00时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扫描件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药品议价采购系统的业务办理提交。
附表:部分药品调整网上采购资格公示表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