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关于公示暂停采购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函》(苏价采中心药函〔2023〕110号)的要求,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经省有关部门审核与确认,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暂停采购,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3年7月25日至7月27日17:00。
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业务受理-日常申请-公示期申诉)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