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
为方便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变更(新增)配送关系,进一步提高药品配送到货率,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开展防止和克服“门好进、脸好看、事仍然难办”不良作风专项活动的通知》(鲁卫机党发[2014]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变更(新增)省药品网上交易配送关系程序由医疗机构或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卫生局审核、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通变更权限简化为由医疗机构或生产企业登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变更(新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配送关系程序
1、医疗机构通过平台提交变更配送关系申请。须在药品生产企业授予本市配送权的企业中选择新的配送企业,每个产品的配送企业每年变更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
2、市卫生局网上予以核准(省直医疗机构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上核准);
二、新增配送关系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在平台中选择具有现代物流能力及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
联系电话:0531-67873123 、67873057。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