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61号)等文件,现将我省信用评级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通报如下:
一、“特别严重”失信
(一)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黑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一类耗材、骨科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325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二)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侯某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注射用环磷腺苷葡胺、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注射用左卡尼汀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230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省药招中心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三)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新龙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董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头孢替唑钠、注射用头孢西丁钠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222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省药招中心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特别严重”失信。
二、“严重”失信
(一)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董某向原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头孢替唑钠、注射用头孢西丁钠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66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省药招中心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二)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
1.根据黑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当归、煅珍珠母等中草药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45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省药招中心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2.根据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刘某某向原阿坝州藏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紫草、止泻木子等中草药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省药招中心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