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挂网的通知》规定,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布并挂网。从即日起,医疗机构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已挂网的必须在平台采购,不得线下备案采购;未挂网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可先行备案采购,我中心将适时按规则竞价挂网。对医疗机构已采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设置一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继续使用。按照化学药品回款办法,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应于采购之日起2个月内给企业回款。
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未及时申报,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