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五市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工作要求,我区拟于2020年11月9日执行。现就做好有关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工作要求,继续贯彻落实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已发布的相关政策精神,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总体思路,落实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职责,确保采购任务量、药品供应保障、采购使用、药品短缺信息监测预警、医保基金预付、货款结算、医保支付、药品质量监管等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持续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
二、切实做好执行前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中选品种药品的采购任务量分解。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55个宁夏中选药品采购任务量,结合各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报量情况进行任务量分解核实,确保各项数据统计准确。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汇总,为有效签订协议做好准备。并按工作推进要求,适时做好平台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二)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确认配送关系。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严格遵照药品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相关要求,确保中选药品全区范围配送到位,选择宁夏地区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于9月30日前将配送企业确认函扫描件发送至自治区医保局价采处邮箱(nxyjzc@163.com)。
(三)非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主动申报价格调整。中选药品同品种非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于10月25日前主动申报价格调整资料,应与全国其他省区降价保持一致;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价格。
(四)做好第三批国家集采宁夏中选药品协议签订。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医疗机构任务量开通网上医疗机构委托书和委托协议签订功能,五市医保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于10月31日前完成委托书和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其他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自行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
(五)合理过渡做好中选药品采购目录调整。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通知精神,做好中选药品采购使用调整过渡,避免“一刀切”,做好中选药品执行前的药品采购消耗计划。对完成采购任务量后,继续使用的药品,应优先采购宁夏中选药品及价格低于宁夏中选价的、未选择宁夏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采购任务量外的药品使用,原则上非中选药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中选药品采购量。
三、做好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监测
(一)实时开展中选药品采购任务量监测管理。各市、县(区)医保局要总结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适时开展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中选药品采购任务量执行进展情况督查,确保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品种药品持续有序的采购,对于采购量快速完成并超量、零采购药品和采购季度明显滞后的医疗机构进行督查,确保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做好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五市医保经办机构统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为简便高效做好基金预付,可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按照医院办医、医联体管理等方式,统一打包由上级医疗机构统一制定采购计划、核算采购金额,进行打包预付。预付办法暂延用前两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预付暂行办法。
(三)落实医药机构回款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切实做到按时还款/回款。自治区医保局将对还款/回款情况进行适时进行通报。五市医保经办机构、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对医疗机构不按时还款/回款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医保局,共同监督压实医疗机构回款责任。
(四)开展平台采购数据监测分析。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定期统计分析中选药品采购数据,对零采购、采购数据明显增多或减少等异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向自治区医保局反馈监测分析数据及相关报告。同时,加快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功能升级建设,为常态化药品带量采购提供信息化支撑。
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执行工作的通知.pdf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