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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河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关于做好河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所属项目:2016年河南省药品招标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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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关于做好河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 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所属项目:

洛阳、鹤壁、焦作、濮阳、漯河、三门峡市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03号),为改革和完善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参与度,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现就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组织领导
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药品自行采购管理工作,试点城市药品采购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医药采购平台)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二、制定采购目录
医药采购平台为试点城市提供网上交易的药品数据库,各试点城市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上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试点城市药品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汇总形成自行采购目录。试点城市需按照省级药品数据库(产品代码、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转换系数、生产企业等)表述规范组织集中采购,数据库未注明的药品,可由试点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各试点城市通过医药采购平台统一上报、备案。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行采购程序
各试点城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与综合改革相配套,互相促进,并将具体办法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和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试点城市药品采购工作机构制定和公布采购目录和实施方案后,负责材料审核和网上报名工作。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供入围药品本省和外省相关价格参考依据,由试点城市药品采购工作机构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对采购目录内药品(国家和省级已谈判、定点生产、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进行招标和议价。各试点城市负责将最终中标和议价结果上报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将信息维护到医药采购平台,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
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各试点城市经验,调整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鼓励试点城市跨区域、专科医院和医联体等联合采购。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试点城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保证辖区内网上交易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根据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后反馈的错误数据和经核实后的投诉进行通报。
(二)各试点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医药采购平台上进行网上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辖区最终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限价。各试点城市最终确定的采购目录和限价只在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执行。
(三)各试点城市最终确定的中标和挂网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进行配送。
(四)各试点城市要通过探索药款统一支付、公立医院集中开设银行账户、医保基金支付药款、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等方法,按要求支付药款。
(五)各试点城市需依托医药采购平台,加强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网上交易数据分析,实时监控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信息。及时发现并核实异常数据,重点监控采购量大、价格不合理及辅助用药等品种交易信息,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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