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药企业、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129号)工作要求,医药企业(含配送企业,下同)必须在2021年6月1日前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系统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截至5月19日,仍有5229家医药企业未按要求上传《信用承诺书》(尚未提交及已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名单分别见附表1、附表2)。现对尚未提交医药企业上传《信用承诺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医药企业高度重视,尚未提交《信用承诺书》或提交不合格的医药企业,须在5月31日之前完成提交并确保合格。逾期未提交或提交不合格的,将视为拒绝承诺守信经营的企业,自6月1日起,暂停该企业平台账号,暂停企业及其全部产品的网上交易资格。
二、拒绝承诺守信经营的企业名单将通报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名单内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
三、在《尚未提交承诺书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及其相关产品,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或企业与之存在购销业务,且认为其不可或缺的,应积极联系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书面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书》提交方式,具体见我中心发布的《关于系统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通知》(药采〔2021〕2号)。
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