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供应商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关联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进行响应。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若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生产范围包括毒性中药饮片);若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同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生产范围包括毒性中药饮片)。
2、所投产品如涉及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其提供的产品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并于交货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一、项目情况:
1.计划备案号:51018824210200005147[2024]00198;
2、本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包1:1,000,000.00 元。
3、最高单价限价:详见附件采购清单。
4、采购品目编号和名称:A07029900其他医药品。
二、监督管理部门: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
联系电话:028-61889702;
地址:天府新区宁波路377号中铁卓越中心17楼;
三、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本项目所有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四、本项目中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和范围: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无。
六、其他补充事宜: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