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在线交易产品配送关系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精神,经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配送企业配送情况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指标
共5项指标,分别为配送企业承诺区域的总体医疗机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医疗机构覆盖率。
二、考核时间
每季度对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开展考核工作。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从2018年第一季度起开始考核;医疗机构覆盖率从2018年第三季度起列为考核指标。
三、合格标准
按照《公告》,2018年合格标准为,配送区域以省或设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均不得低于80%;配送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均不得低于85%;承诺区域内医疗机构覆盖率应达30%以上,若未达到的,则不得低于全省配送企业平均医疗机构覆盖率的60%,或不低于承诺区域配送企业平均医疗机构覆盖率的60%。从2019年起,考核指标将逐步提高标准。
对连续2个季度考核未达标的(一个指标未达要求,即视为未达标)配送企业,将终止配送关系,该配送企业一年内不得再参与我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
四、考核说明
1.对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采购机构发送的药品采购订单,均应纳入配送企业考核范围,具体医疗卫生机构目录见附件。对未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支付等的其他采购机构,一般将暂停其平台采购资格。
2.配送企业承诺区域的医疗机构,是指承诺区域内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全部医疗机构的总和。
3.对配送地址为不同区域的医疗机构,如存在分院等情况,配送企业均纳入到医疗机构账号所在单位的区域统一考核。
4.对医共体各成员单位,将由牵头单位负责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统一采购药品。配送企业配送情况的考核,将医共体视为牵头单位一家采购机构。
5.对自行配送的企业,均应纳入配送情况考核。
6.对集团型企业,应将集团内各公司全部汇总统一考核,暂不以子公司或分公司为单位独立考核。
7.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临时纳入供应紧张药品管理系统采购的短缺药品,可暂不纳入考核范围,具体药品目录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季度药品实际采购情况研究确定。
五、术语解释
1.金额配送率,是指配送企业所接收到全部采购订单的已收货(入库)金额与采购金额的比值。即为:
金额配送率=已收货(入库)金额/采购金额*100%
2.订单配送率,是指配送企业所完成的“合格配送订单”数量与所接收到的采购订单明细数量总和的比值。按照订单明细数量进行计算考核,单条订单明细的“收货(入库)数量”大于“采购数量”50%(含)以上的视为“合格配送订单”,小于50%的视为“不合格配送订单”。即为:
订单配送率=“合格配送订单”数量/采购订单明细数量总和*100%
3.医疗机构覆盖率,是指配送企业承诺区域内已覆盖的医疗机构数量与该承诺区域内医疗机构总数量的比值。未产生 “合格配送订单”的医疗机构不纳入配送企业已覆盖医疗机构数量的统计。即为:
医疗机构覆盖率=配送企业承诺区域内已覆盖医疗机构数量/该承诺区域内医疗机构总数量*100%
4.全省配送企业平均医疗机构覆盖率,是指平台上全省各配送企业已覆盖医疗机构的数量之和与各配送企业对应承诺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总和的比值,即为:
全省配送企业平均医疗机构覆盖率=全省各配送企业已覆盖医疗机构数量之和/全省各配送企业对应承诺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总和*100%
5.承诺区域配送企业平均医疗机构覆盖率,是指被考核配送企业承诺区域内所涉及的配送企业,在该承诺区域内已覆盖医疗机构的数量之和,与该承诺区域内各配送企业对应承诺区域医疗机构数量总和的比值,即为:
承诺区域配送企业平均医疗机构覆盖率=被考核企业承诺区域内各配送企业已覆盖医疗机构数量之和/被考核企业承诺区域内各配送企业对应承诺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总和*100%
举例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平台医疗卫生机构目录(截至2018年5月29日).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