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0〕8号)要求,根据《化学药品挂网实施方案》(冀医采〔2020〕5号)规定,我省化学药品规范挂网结果于2021年6月20日正式执行,基本满足了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和患者用药需要,群众用药负担持续下降。目前有部分未挂网药品申请挂网,为进一步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用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原研(参比制剂)药品价格;国家集采同通用名过评药品挂网政策仍按冀医保规〔2020〕8号执行;药品过评后比过评前涨幅过高的,企业需提供过评成本、涨幅理由,理由不充分不予挂网。
二、化学药品规范挂网后国谈药品及国谈仿制药品转为医保目录甲乙类药品,已挂网药品继续挂网,已过评药品价格不高于原国谈药品价格的可以挂网,其他非过评药品价格不高于本通用名药品最低价且不高于本企业药品全国最低价的可以挂网,同厂家不同规格药品之间需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新申请挂网的仅限小儿使用药品、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药品、过评药品、通用名独家药品、医保目录归并剂型独家药品,企业独家申报且承诺为全国最低价的,可以挂网;同一通用名药品,第2家企业或同时有2家及以上企业申请的,该药品企业需同时报价,最低价与最高价在1.8倍之内的可以挂网,价格超过1.8倍的不予挂网;价格超过1.8倍的药品企业再次申请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同质量层次药品最低价的,可以挂网。同一通用名药品,第3家及以上企业申请挂网的,价格不高于同质量层次最低价的可以挂网。同厂家不同规格药品之间需符合差比价规则,未过评药品价格需低于原研(参比制剂)、过评药品最低价格。
新申请企业需提供全国3个省(市、区)省级药采平台挂网交易价格截图并做出价格真实承诺,全国最低价为企业申请提交日前1年全国省级药采平台挂网交易最低价,有挂网无交易的挂网价不作为全国最低价。申请挂网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在100元/片(粒、支)及以上的,企业需提供药品主要成份、适应症、成本等价格高的情况说明和定价理由,理由不充分的不予挂网。
四、化学药品规范挂网时确定的本组最低价保持不变,新申请挂网的药品价格不高于原确定的本组最低价和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的,可以挂网。
五、集采药品到期续签后,未中选原研(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以全国最低价申请的,可以挂网;未过评仿制药品以低于中选药品和原研(参比制剂)、过评药品挂网最低价格申请的,可以挂网。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最终解释权归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