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保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站,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药品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现就《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1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收录类别为创新药的,可视同过评药品,以不高于该企业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且承诺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的3倍挂网。
二、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易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暂参照短缺药品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并提供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三、桂医保发〔2021〕41号文中所指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不区分规格、包装、材质进行差比计算。
四、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规定,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价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