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以及各批次集采结果执行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我省药品集采工作中企业失信行为拟处理意见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信行为及拟处理意见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全区域配送关系的失信行为。
截至2024年9月29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全区域配送关系的42家中选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附件1)。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协议的失信行为。
截至2024年9月29日,医疗机构完成三方采购协议签订后满15日但其他两方任意一方仍未签订协议的,对涉及的22家中选企业和11家相关配送企业分别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合同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附件2)。
二、公示期及申诉
(一)公示期。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11日。
(二)企业申诉。公示期内接受企业申诉,其中以通报后完成问题整改申诉理由不予采纳,本次通报后配送关系仍未及时建立的,将在后期继续予以通报,直至开展信用评级及取消中选资格。申诉企业将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申诉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3206338006@qq.com。
三、处理结果公布 本次处理结果将在公示期满并对相关申诉处理后对外公布。对采购周期内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处理,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信用评级。
联系方式:袁琳 0931-8127089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