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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4年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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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落地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6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残缺规格残缺基药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及时将执行文件传达至相关医疗机构,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第十批国家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三、市医保中心要做好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的监测,落实相关落地配套政策。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要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切实保证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

  五、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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