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医保发〔2025〕32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发〔2025〕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各区县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于2026年3月5日前将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召开专题药事会及药品配备的情况报市医保中心。市本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中心负责收集。
三、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