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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东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企业依法诚信做好药品价格管理和供应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广东省广州地区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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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企业依法诚信做好药品价格管理和供应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0日 所属项目: 2018年广东广州医疗机构药品标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4号),为规范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采购交易秩序,现就企业依法诚信做好药品价格管理和供应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企业学习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部分条款摘要如下: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部分条款摘要如下: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干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 法律、法规 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部分条款摘要如下:

1.5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但未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

2.5.1.5 针对不同销售渠道、购买群体实行差异化定价,且价差明显不合理的。如某企业同一产品供应本省份医院和供应药店的价格不同,价差超过50%且明显与规模效应规律相背的,如某企业同一产品不同品规之间,日治疗费用或疗程费用相差50%以上(药品给药途径不同的情况除外)。

3.8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如导致临床治疗手段缺失或临床治疗方案无法实施、危害影响患者生命安全等严重后果。

二、具体工作

(一)对企业的要求

1.广州平台挂网交易的药品价格存在异常的,企业应及时纠正,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挂网交易药品价格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主动进行降价申请。广州平台将按企业申请进行价格调整。

2.广州平台挂网交易的药品无法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的,企业应提前1个月告知广州平台和采购单位,并提供正当理由。广州平台将对该类型的挂网交易药品进行供应情况标识,待企业承诺恢复供应后再撤销标识。

(二)平台工作

1.广州平台依照《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的规定对挂网交易的药品开展日常监测或受理举报。

2.广州平台对发现的药品价格和供应问题开展了解取证,分类处理:

(1)企业存在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或者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企业存在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行为的,广州平台按《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处置。

(三)欢迎医疗机构、企业、社会群众对广州平台挂网交易的药品价格和供应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平台举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申投诉、书面反映、在线反馈等)。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已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通知内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本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适用新的政策。广州平台有新的要求,以广州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本通知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咨询电话020-28866464(工作时间)。

特此通知。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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