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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40号

所属项目: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带量采

发布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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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40号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6日 所属项目:

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传真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身份反馈意见和建议的,请签名并附个人联系方式。

信函(特快专递)请寄至: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张严之

联系电话:0471—4919735、4930516(传真)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号

邮政编码:010020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doc

2017年11月16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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