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发〔2025〕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见附件)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在我省落地工作,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二、新版药品目录内中药饮片按照甲类管理;常规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一般不超过10%;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统筹区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三、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竞价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已纳入集采的除外),继续沿用协议期内确定的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新版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四、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医保支付范围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医保支付范围简化表述的,以药品法定说明书为准。
五、各统筹区要将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在2025年12月底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挂网工作。
六、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药品均无药品数量限制规定。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在2个月内召开药事委员会,将临床有使用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以及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谈判药品配备齐全。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及时采购,保障患者治疗用药权利。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除抗菌药物外,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品种数量不受考核、评价等限制。
七、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可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并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价格监测。
八、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
各统筹区要将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委员会、配备谈判药品情况,在2026年3月底前报送省医保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遇有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