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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我省中标(挂网)药品重新建立配送关系的重要通知

所属项目:2013年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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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中标(挂网)药品重新建立配送关系的重要通知
信息来源: 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7日 所属项目: 2016年吉林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和新批准上市新药...

按照《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吉卫联发〔2017〕55号)(以下简称“两票制”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政策的通知》(吉财社〔2017〕333号)和《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网采系统的通知》(吉卫采〔2017〕14号)的要求,为确保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算新模式和药品“两票制”新政策顺利落实,有效衔接新版和旧版药品网上采购系统,保障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有序进行。现对启用新版“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后,各中标(挂网)药品配送关系建立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2016年妇儿专科、急(抢)救药品及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国家定点生产和国家议价谈判等各项目中,所有中标(挂网)且具有网上交易资格的药品,全部通过新版“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重新建立药品配送关系。

二、建立时间

自2017年7月18日起,各相关企业可以登录“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中的“交易系统”,通过“配送关系管理>配送关系建立”功能,建立中标(挂网)药品配送关系。本次建立药品配送关系工作暂不设置截止时间。

各药品中标(挂网)企业应尽快完成相关药品配送关系的建立,确保全省公立医疗机构8月1日起,可以通过“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采购相应药品。

三、选配送原则

(一)中标(挂网)企业的每个药品均可以自行选择一家或多家配送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详见企业端操作手册)。

(二)中标(挂网)企业应通过“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选择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并按照与相关配送企业签订的药品配送协议和商定的配送关系的有效期限维护配送关系有效截止日期。

在配送关系有效截止日前,中标(挂网)企业可以提出延续申请,配送企业确认后,配送关系有效截止时间可以延续。在配送关系有效截止日到期后,原药品配送关系自动终止。中标企业可以重新选择当前或者其他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三)配送关系全省范围统筹管理。建立配送关系时,不再区分基层和非基层医疗机构的中标范围,不再划分72个配送区域,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建立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各级医疗机构均可以通过已建成的、有效的配送关系采购药品。

四、有关要求

(一)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采购保障供应第一责任人,应谨慎选择相应的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注册,否则不得参加药品配送。鼓励中标(挂网)企业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

(二)对不配送、不通过网上配送或配送不及时的,我中心将同时追究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责任。情节较重的,将取消该配送企业吉林省药品配送资格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应药品的中标(挂网)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2年内不得参加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采购项目。

(三)配送关系建立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网上采购配送工作有序开展。系统将对接近有效截止日期的配送关系进行预警提示。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调整配送关系。

(四)各医疗机构应合理控制本机构配送企业数量,非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15家(生产企业直接进行配送的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不设数量限制。各医疗机构必须在新“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交易系统”通过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采购相应药品,禁止网下采购药品。

附件:

1、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交易系统建立配送关系操作手册(生产企业)

2、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交易系统建立配送关系操作手册(配送企业)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7月17日

附件 1、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交易系统建立配送关系操作手册(生产企业).docx
2、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交易系统建立配送关系操作手册(配送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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