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会员: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20号)文件要求,我市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将于2020年4月25日起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 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等;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试点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中选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重庆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品种,详见附件1)。
非中选药品: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为同一通用名的其他药品(含其他省中选而重庆非中选产品,详见附件2)。
二、药品价格调整
(一)中选药品卖方会员应于4月20日前,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议价结果,自行完成中选药品在交易平台的挂牌价格调整,并提前备足库存,确保供应保障。
(二)非中选药品按该产品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相关卖方会员即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24时,登陆交易平台按全国最低价申报挂牌价。申报的挂牌价将于2020年4月21日-24日通过平台进行公示,调整价格将于2019年4月25日正式执行。
三、合同签订及采购
各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备货准备,及时登录交易平台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实施采购。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合同及订单,确保及时供货。
附件:
1.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重庆)中选品种表
2.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重庆)非中选药品目录
重庆药品交易所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2下载:关于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