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我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要求,针对医药价格与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存在失信行为,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现将无法联系或不予配合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开,并附拟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