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问题的批复》(内卫计药政字〔2017〕630号)文件要求,我区将更新医疗卫生机构在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变更配送企业方式,对每个品规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在系统中变更,无需盟市药采办审核。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操作
医疗卫生机构变更配送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药品采购系统】→“挂网药品列表” →“常用采购药品管理”→“设置配送企业”,对每个品规药品在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自行变更。
二、执行时间
2017年11月22日
三、其他
(一)对议价药品的影响。变更配送企业后,若药品与原配送企业议定价格的,需要在议价期间与新配送企业重新议价后方能采购;若药品与生产企业议定价格的,价格不受影响。
(二)对采购订单的影响。变更配送企业后,若采购订单未提交,订单中该药品自动更新为变更后的配送企业及价格;若采购订单已提交,订单中该药品不受变更配送企业的影响。
(三)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471-4930630
系统维护电话:0471-4967106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