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抗癌药降税降价的决策部署,实现抗癌药品终端销售价格明显下降,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抗癌药品专项采购工作的通知》(晋卫药政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省抗癌药分类采购情况,现将我省抗癌药专项采购结果统一公布如下:
一、属于国家谈判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
谈判价格执行(我省药械采购平台已按国家相关要求挂网执行)。
二、属于“14省份联盟议价采购的进口抗癌药品,按照联盟议定的采购价执行(我省已于11月8日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议价结果,11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对议价不成功的产品和未申报参加联盟议价采购的进口抗癌药,暂停其在省级平台挂网资格。
三、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的其他抗癌药品,采取融入“京津冀”联盟采购的方式,省药械采购平台将北京最新交易价和我省原采购价格作为参考价在平台上予以挂网(见附件),供医疗机构议价采购时参考使用。原则上采购价不得高于参考价。
四、其余属于本次抗癌药专项采购范围内的药品均须在降税的基础上实现价格的进一步下降。所有在我省挂网的抗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按照国家相关降税降价政策要求主动申报降价,对于无理由不降价的,暂停其在省级平台挂网资格。
五、属于本次专项采购范围但未在我省挂网的产品,可向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递交挂网申请,纳入挂网采购。由省药械采购中心同步联动北京市最新交易价格作为参考价挂网。无北京交易价的,由医疗机构参考其他省份价格自行议价采购。
凡纳入我省抗癌药品专项采购范围的药品采购结果,从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