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配送企业,有关投标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7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各方行为,7月,我中心发布了《关于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配送情况的通报》,要求网上采购零配送的企业进行整改。经通报、整改,截止9月30日仍有部分企业配送金额仍为零,甚至个别企业拒绝予以整改,为维护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秩序,本着诚信履约原则,拟对零配送企业暂停网上采购配送资格,现通知如下:
一、对网上采购零配送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截止10月14日。公示期间,相关企业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同时可提供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于2016年10月14日16:00前,递交至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如无异议,我中心将暂停其配送资格,解除其与所涉产品的原配送关系,直至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予以配送。暂停期间,各相关医疗机构不得从相关配送企业购进药品,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本次公示内容不包括《吉林省2016年下半年新增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名单的通知》涉及的药品新增配送企业。对于该通知中涉及的药品经营公司,设置6个月的监测期,如6个月内仍未开展配送的,将暂停其配送资格,解除其与所涉产品的原配送关系,直至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予以配送。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记录管理,两年内,不得从事我省任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特此公示。
附件:拟暂停配送资格的零配送企业的公示名单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