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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公布零配送企业暂停网上采购配送资格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3年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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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零配送企业暂停网上采购配送资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 吉林省医药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8日 所属项目: 2013年吉林省标

各相关配送企业、有关投标、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7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各方行为,经通报、公示、整改,截止目前已递交书面材料并承诺予以整改的配送企业33家,暂允许其继续参加配送工作。对其他未递交书面材料且未予以整改的企业,暂停网上配送资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网上采购零配送企业未递交书面材料且未予以整改的配送企业予以公布,并从即日起停网上采购配送资格。解除其与所涉产品的原配送关系,直至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予以配送。请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与投标人及时做好配送关系维护工作。暂停期间,各相关医疗机构不得从相关配送企业购进药品,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按照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药品“同一药品在同一个配送区域只能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为保障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涉及相关配送企业的基层中标药品,请相关投标企业按照吉林省药械采购平台于2016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变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关系的通知》的操作方式变更配送关系。
三、对本次公示后递交书面材料并承诺整改的配送企业,设置一个月的监测期(即2016年11月8日至12月8日),实施配送履约重点监控。如在重点监控期间,影响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执行的,将按相关要求取消其配送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记录管理,原则上两年内不得从事我省任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四、本次公布内容不包括《吉林省2016年下半年新增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名单的通知》涉及的药品新增配送企业。对于该通知中涉及的药品经营公司,设置6个月的监测期,如6个月内仍未开展配送的,将暂停其配送资格,解除其与所涉产品的原配送关系,直至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予以配送。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记录管理,原则上两年内不得从事我省任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特此公示。

附件:暂停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名单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11月8日

附件 暂停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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