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内蒙古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规范字〔2017〕3号)和《包头市药采办关于开展药品备案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包药采办发〔2017〕5号)的有关规定,包头市药采办按照药品备案采购相关要求,对申报药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资质材料进行了核验,现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药品备案采购核验结果公示表(见附表)
二、公示时间
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9日
三、其他要求
(一)若对包头市药品备案采购核验结果有异议的,请各企业、医疗机构和个人在公示期内通过来访、来函、来电等形式反映情况和问题。
受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受理部门:包头市卫计委机关纪委 0472-2529961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0472-2173024
(二)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将在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中开通交易功能。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