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川藏药械采购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规范我区采购平台账号使用管理以及配送关系,我中心按照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认真梳理了采购平台上未按规定建立配送关系的产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1)。请涉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同一生产企业同一产品在同一市(地)只能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原有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配送企业,重新填报配送关系建立表(详见附件2),并将纸质版加盖企业鲜章,于2020年8月10日前,现场提交至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当热西路6号)。
附件:1、未按规定建立配送关系产品清单
2、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关系建立表
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