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印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关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规定,为保证我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请各市卫生局2010年6月30日前,进入采购平台,点击“机构信息管理”,在医疗机构信息管理栏目内,选择相应地区,通过“打印”按钮,打印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名单,进行增删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名单打印盖章后传真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电子版名单请发至sdyypt@163.com。
联系电话:0531-67873057
传真电话:0531-67873098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