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医保函【2024】11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部分集采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4】187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部分集采药品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第二、四批部分药品(苏桂陕联盟)集采续签21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见附件1)、全国中成药联盟(第二批)集采续签15个采购组中选产品(见附件2)。
(二)机构范围。全市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
(三)续签时间。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及签订采购协议
(一)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已确认的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有序开展采购工作,积极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须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签订采购协议。国家组织第二、四批部分药品(苏桂陕联盟)集采续签采购协议签订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14个月);全国中成药联盟(第二批)集采续签采购协议签订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组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省采购平台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
三、相关要求
本次续签批次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考核、医保基金预付、结算、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措施,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第二 四批集采部分药品采购协议期满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3〕190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第二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3〕194号)执行。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要与各项激励做好衔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和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要强化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药品的续签工作,如遇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医保局,确保本次续签任务平稳实施。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