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关于公布暂停采购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函》(苏价采中心药函〔2023〕163号)的要求,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已按相关程序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