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医保基金核查中心,市属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6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0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6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录收载药品(制剂),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制剂)名称及品种。
二、院内制剂销售的零售价不得超过成功申报时的零售价。
三、医保经办机构和核查中心要加强费用审核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