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依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19〕2号)要求,现就2020年版国家医保药品及其他在津销售药品价格填报、确认及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符合《凡例》要求且未参与2020年12月相关工作的药品,以及未参与2020年12月相关工作的非医保药品,纳入本次工作范围。中药饮片除外。
2020年12月已完成相关工作的药品无需重复操作。
二、填报主体
由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直接网上操作。
三、时间安排
药品价格信息网上填报:2021年1月25日11:00至26日12:00。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原研药及参比制剂价格信息网上确认:2021年1月27日9:00至16:00。
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及其他药品价格信息网上确认:2021年1月29日9:00至16:00。
药品价格信息网上公示:2021年1月31日12:00至2月1日16:00。
四、操作方法
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https://www.tjmpc.cn/),在“投标系统-药品信息采集”项下,参照页面内操作手册完成相关操作。
五、价格填报要求
1.已于2020年12月参与“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销售药品价格填报及确认工作”的药品,本次系统内无需重新填报价格。
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执行限定价挂网采购,无需填报价格;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已在前期工作中完成我市供应价格确认、按照调整工作相关调整规则取消挂网资格的,无需填报价格;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在前期未完成价格确认(含新注册)的相关药品,按照调整工作相关调整规则,填报供应价格。
3.2020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国家谈判采购药品执行限定价挂网采购,无需填报价格;国家谈判采购仿制药品,填报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采购药品的价格。
4.《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25号)、《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通知》(津卫医政〔2020〕379号)所列国家及我市短缺和易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19〕2号)要求,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系统内无需填报价格。
5.《国家医保局关于公布部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的通知》(医保发〔2020〕21号)所列有最高零售价要求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国家价格要求填报价格。已在前期工作中完成我市供应价格确认的,本次系统内无需填报价格。
6.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
7.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将暂停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挂网资格。待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后,可申请恢复挂网。
8.本企业标准化后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津销售药品,企业选择一个包装进行报价。报价后中心将按照《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价格比对,并由企业确认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津销售的各包装药品价格。本次工作中新注册的药品,如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已在前期完成我市供应价格确认的,无需填报价格,将按照前期价格比对原则确定价格。
六、有关事项
1.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关企业可对药品价格信息提出复核申请,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公示期满后,将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2.企业恶意提出复核申请的,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3.公示期满后,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对接2020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相关药品及医保支付政策,择期发文执行。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四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电 话:022-24538156
传 真:022-24538991
电子信箱:tjmpc@tjmpc.cn
微信公众号: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