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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范围:
为满足临床患者对中药饮片质量的不同需求,供应商需提供中药饮片及相关服务,医院不承诺采购量,以实际发生的采购数量为准,供应商自行考虑风险。
二、服务要求:
1、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中药饮片性状、加工炮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部颁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符合,二氧化硫、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或有机氯农药残留量等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各省中药材标准和炮制规范的要求。
2、在服务期限内保证药品质量、执行国家物价,按约定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方式等供货,并结合医院实际采购情况及时送货,保证临床用药不断档。
3、生产或经营的小包装中药饮片规格和色标应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包装中药饮片规格和色标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18 号)的要求。
4、中标后供应商必须遵守的规定:
(1)供应商必须产品齐全,不得以非正当理由(采购量少、计划报送时间不适宜等)不执行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同一品种以非正当理由及因质量问题退货累计2次以上,取消该供应商该品种的配送资格,由医院通过供应商重新询价后采购。
(2)如遇缺货情况,由医院在供应商中询价后选择质优价廉的暂时配送,直到缺货供应商能稳定供货后继续供应。
(3)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间(3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72小时内)和地点交付产地、质量、包装、有效期等均符合条件的药品,且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必须标示有品名、规格、产地、等级、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并附质量合格标志。逾期视为一次不配送,药品出库单须与药品同行并附上成品检验报告单,否则不予验收。
(4)由医院对药品的质量、规格和数量及其他进行检验。验收不合格时,供应商必须在医院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供应商承担。更换后,医院对所更换的药品进行检验,检验仍不合格将取消供应商该品种的中标资格。
(5)当供应商同一个中药饮片有多个产地中药饮片可供时,原则上供应道地药材,且一个供应商供应的常用品种生产企业不能超过3家(成药类饮片,毒麻中药饮片,贵细药材,国家野生保护动植物饮片及小品种,冷备品种除外)。
(6)集采品种的报价只能按照集采平台挂网价格进行报价。
(7)供应商应在药品发货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药品安全运输;并按与医院确定的运输方式将药品运送至医院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8)供应商利用现代医药物流信息技术和相关设施设备为医院提供物流配送、药房管理及相关增值服务,保障医院饮片供应,提升药房药事服务能力。
(9)供应商应具备提供河池区域代煎中药及中药煎煮药液(包含饮片)配送服务能力。
(10)供应商报价需包含以下提供的中药饮片供应服务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建设、设备配备、装修、维护保养、售后服务人员、代煎药品的快递费用等。
(11)本次调研不需提供样品,但需按不低于医院要求的药品质量标准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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