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招采函〔2024〕11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3-1)》、《关于印发〈湖南省联动全国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函〔2024〕46号)和《湘鄂医疗保障省际合作协议》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联动全国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湘部队医院,下同),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参加。
(二)药品范围。湖南省联动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4年12月20日在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执行。
二、采购周期
本次我省联动全国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自2024年12月20日至该批次中成药集采接续中选结果执行之日。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原则上每个市级统筹区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
(二)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应畅通联动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应在采购比例控制范围内优先采购中选目录产品,不得网外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确因临床需要的,可以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日均费用高于中选产品最低日均费用的非中选产品(包括同通用名剂型的非中选产品和作用功能相同的可替代产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年度总采购金额的10%。同产品组“日均治疗费用低的前50%产品”采购金额不得低于年度总采购金额的50%。中选产品纳入我省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范围。
(三)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按照《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实行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中选产品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票据上传、验收入库、票据核验、基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中成药全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采工作提速扩面新要求的具体实践,是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常态化做好医疗机构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的监管工作。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明显异常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各中选企业应确保中选药品及时、保质、足量供应。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对不能良好履约的医药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