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我中心于2021年1月12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按时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2月26日又发布了温馨提示,督促未上传企业尽快上传。截止目前,仍有少数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没有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按照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企业,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2021年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予以撤网处理。
请有关企业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尽快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