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依据《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价格周期性动态调整工作方案》,经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8月29日定为中标结果执行后的首个价格调整日。按照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现将采集到的经专家审核的全国最低价通过采购平台发送至相关企业(调整价格采集范围为吉林、黑龙江、福建、山东、广西、海南、陕西、甘肃、宁夏九省)。请相关企业于8月23日12时前,凭UKEY(数字证书版)及时进行网上价格确认,如遇价格采集异议,请在系统内填写相应省份的复核价格,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递交至我中心,我中心汇总后将邀请专家进一步核实。
企业确认全国最低价的,于8月29日零时起执行新的药品价格;企业不确认或不响应全国最低价的,于价格调整日,暂停该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我中心将同时采取其他方式通知企业;9月7日,企业仍不确认或不响应全国最低价的,视为该药品自动废标,我中心将按相关流程和原则开展递补工作。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