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6号)及时结算药款要求,“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责任人,要确保从中选药品交货验收之日起至第二个月末完成支付药款”,各医疗机构结算货款后,应将有关票据及时上传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称“省平台”)。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操作主体
在省平台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
二、操作方式
1.基层医疗机构
因基层医疗机构药款在省平台统一结算,无需上传药品结算票据。
2.非基层医疗机构
通过医疗机构“用户名”、“密码”登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财务结算管理“——“付款管理”进行相关操作。具体操作见《操作说明》(附件)
三、操作要求
1.上传票据要求:JPG格式,大小不超1M。
2.上传时间: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结算完成时限前上传银行付款票据,作为统一监管依据。
附件:药款结算操作说明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