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西安地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参与4+7试点工作的其他相关医疗机构:
西安地区4+7试点工作于3月25日启动以来,运行平稳,患者受益,社会反映良好,国家约定采购量和西安地区准备采购量完成情况已超过预期。经研究,决定启动西安地区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
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是指西安地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完成国家约定采购量和西安地区准备采购量后,仍继续采购和使用相应中选药品品种时增加的数量;以及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国家约定采购量和西安地区准备采购量中未包含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品种及数量。
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由西安地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及参与4+7试点工作的其他相关医疗机构(以下称“各相关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各公立医疗机构请结合临床需要以及3月25日以来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统筹考虑,研究确定本采购周期内25个中选药品的后续用量;参与4+7试点工作的其他相关医疗机构,可以结合临床需求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采购和使用的中选药品品种及增加采购量。
二、报送增加采购量有关规定
(一)准确填写《统计表》
各相关医疗机构必须准确填写《西安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统计表》(以下称“《统计表》”,见附件1),以便统计汇总西安地区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
(二)按规定报送《统计表》
1.按规定路径报送。
西安地区省属、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填写的《统计表》,请报送市医疗保障局指定邮箱,经统计汇总后,提交西安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安地区市属、市管公立医疗机构及参与4+7试点工作的其他相关医疗机构填写的《统计表》,请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经统计汇总后,提交西安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安地区区管、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填写的《统计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报送各区县(开发区、管委会)卫生健康部门,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汇总后,提交西安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此次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的报送时间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 8月14日止,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统计表》电子版(报送的电子版包含加盖公章的PDF格式和Excel文档两种形式)。
三、有关要求
4+7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推动医药行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部署,必须保障4+7试点工作在整个采购周期内持续平稳有序推进。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本着“客观准确、实事求是、满足临床”的要求,如实填报本单位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确保填报数据能够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二)统计汇总的西安地区所有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经4+7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提交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由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网上签订三方协议后执行;
(三)各相关医疗机构在完成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过程中,要继续遵守4+7试点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购销三方协议,确保及时回款;预付周转金申请拨付等仍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3号)规定执行;
(四)除各公立医疗机构外,参与4+7试点工作的其他相关医疗单位也必须严格按照中选药品采购价格执行,不得出现任何加价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参与4+7试点工作资格;
(五)各相关医疗机构在完成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过程中出现的采购、配送、网签协议等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四、邮箱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 轶 86788876 13519120202
郭海波 86788878 13991156369
邮 箱: jgzcc1@163.com
附件:1.西安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增加采购量统计表
2.4+7试点中选药品供应清单
西安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