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试行)》(浙药采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我中心组织省药械采购平台相关企业提交信用承诺,截至5月13日,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提交,具体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尚未提交承诺书或提交不合格的医药企业,须在5月31日之前完成提交并确保合格。逾期未提交或提交不合格的,将视为拒绝承诺守信经营的企业,自6月1日起,注销该企业省药械采购平台机构账号,暂停企业及其全部产品的平台挂网交易。
二、根据要求,拒绝承诺守信经营的企业名单将通报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并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清单内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
三、在《尚未提交承诺书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及其相关产品(具体产品见附件2、3),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或企业与之存在购销业务,且认为其不可或缺的,应积极联系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书面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书提交方式。具体见2020年12月31日以来,我中心发布的《关于落实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咨询答疑等。
特此通知。
附件:
1.尚未提交承诺书企业名单(截至5月13日).pdf
2.尚未提交承诺书企业涉及药品在线产品.pdf
3.尚未提交承诺书企业涉及医用耗材在线产品.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