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结算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纠风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按照市政府要求,为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采购的结算工作,根据国务院纠风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91号)和《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制度的通知》(渝药交监办发〔2010〕1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结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统一结算制度按照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必须通过药交所结算中心统一结算。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渝办发〔2010〕290号文件通知要求,进入药交所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采购,并在12月25日前,在药交所指定结算银行完成本单位药品采购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工作,所有药品采购货款结算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二、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限时结算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尽快适应药品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健全相关网络设施﹑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要求和市政府印发的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合约,按时收货收票,加快内部支出审批程序,保证在60天内及时支付货款。三、积极拓展采购货款支付资金渠道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单位流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药品采购货款及时支付和单位正常运转。要积极适应医保基金总额预付方式对单位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建立完善新的药品采购货款结算方式,提早做好药品采购货款的预算,提前做好药品采购周转金借款安排,确保及时支付。四、加强药品采购结算工作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纠风办必须加强所辖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结算工作管理,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药交所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按时支付货款。市、区县(自治县)纠风办要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药品采购货款结算的情况纳入纠风工作目标内容,予以重点考核。市卫生局将把药品采购货款结算情况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年度目标内容予以考核。市卫生局、纠风办将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市政府决定执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坚决予以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药品采购 结算管理 通知
抄送: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