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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

发布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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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知
信息来源: 广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8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广西省标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4〕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 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医改办〔2017〕18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药品采购环节“两票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7〕2号)精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降低医院运营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减少医保资金的浪费和患者不必要的用药负担,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步实现公立医院回归公益,医生回归看病本职,药品回归治病功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

2017年9月1日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面推行“两票制”,按照“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模式,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

(一)采购环节中“两票制”具体要求。

1.主动索要相关票据。各医疗机构在购入药品时需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发票(销货清单)和销售出库单,并要求该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销货清单)复印件、生产方的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销货清单)复印件、生产方的销售出库单复印件需至少提供一次。如该流通企业属集团型企业,存在内部调拨的情况,还应索要内部调拨产生的调拨发票(销货清单)复印件、调拨出库单复印件。

按照自治区“两票制”试行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全市各乡(镇)卫生院在采购过程中,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第三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执行“三票制”的乡(镇)卫生院应索要第三票相应的发票(销货清单)和销售出库单,并要求该流通企业提供第一票、第二票以及调拨票相应的发票(销货清单)及出库单复印件,并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

2.仔细查验核对票据相关信息。各医疗机构应结合销货清单、销售出库单(如有调拨出库单,也应包括在内)和购销发票,查验票据数量及票据信息完整性及关联性。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购销货单位等,确认票、账、货关联信息一致,药品方可入库、使用、付款。

实施“两票制”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票据随货同行。如发票随货同行确有困难的,经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可在药品验收入库之日起1周内补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未补齐所有票据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支付货款。逾期仍未补齐有关票据,该批次产品视为不符合“两票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将未使用的该批次产品退回配送企业,并对后续采购做出相应调整。

3.妥善保管留存票据备查。各医疗机构应做好相关票据的保管,并留存以备追溯和检查。医疗机构按财务规定支付货款,相关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二)其它情况说明。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时,需要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不受“两票制”约束。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一)执行全市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2017年12月1日起,对于医疗机构临床常用剂型、常用规格的药品及常用低价药实行全市统一采购目录。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目录进行汇总,结合临床用药实际,组织医学、药学、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合理确定全市常用药品,低价药品统一目录(采购目录分本市三甲医院及市直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目录),供各级医疗机构遴选使用。采购目录中每种药物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大容量注射剂除外。(目录详见附件,可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http://202.103.218.169:8888/html/10838/index.html自行下载)

(二)增补品种实行备案采购。诊疗过程中,需要用到目录外药品的,可允许各级医疗机构在超出全市药品采购目录范围自行进行增补品种,但增补采购的药品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总目录的20%,并严格执行“一品两规”。增补品种实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药品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医疗机构自行增补采购药品必须是入围2015年度广西新招标目录药品或符合《关于开展广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等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7〕1号)规定的相关品种,采购价格按照百色市新一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直接挂网议价结果目录药品(详见广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http://202.103.218.169:8888/html/10838/index.html)价格采购。对没有入围百色市新一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目录的药品,其价格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议定,但不得高于该药品在2015年度广西最新招标目录药品中公布的报价限价(没有报价限价的品种由拟配送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该品种在全国范围内其他省区的最低采购价,最终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全国范围内其他省区的最低采购价)。

三、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管理

(一)执行药品配送企业遴选限额制。

1.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在全市统一公布的常用药品、低价药品采购目录中进行产品遴选,形成本单位的用药目录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组织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进行遴选,各医疗机构确定配送关系,并签订采购合同。原则上,本市三甲医院每家选定不超过10家药品配送企业对本机构药品进行配送,其他市直医院、县级医院每家选定不超过6家药品配送企业对本机构药品进行配送。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采购工作以县为单位,由各县(市、区)卫计局分别组织专家在全市统一公布的常用药品、低价药品采购目录中进行产品遴选,形成本县(市、区)基层医疗机构统一的用药目录后,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各县(市、区)卫计局负责人、部分乡镇卫生院负责人代表同配送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各县(市、区)确定辖区配送企业,各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每个县(市、区)由2家配送企业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集中配送。

(二)执行遴选优先原则。在选择配送企业时,医疗机构要按照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和公开、公平、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程序遴选配送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就近供应、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先选择总部或子公司设在百色行政区域内,在百色辖区内设有药品仓储的企业进行配送。

(三)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配送企业应根据采购需求及时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急救药品原则上8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入围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不得停止入围产品的生产和配送,出现特殊困难的应由负责配送企业提前1个月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说明,严禁生产、配送企业以各种理由擅自提高药品供应价格。对不能按要求配送药品的企业计入不良记录,进行淘汰,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四、规范药品购销合同

(一)理顺好新旧购销合同关系。2017年12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要与药品配送企业重新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对于原签订合同没到期的,医疗机构应将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告知原配送企业,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原合约库存药品及原合同内相关事宜。

(二)执行合同一年一签制度。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执行一年一签制度;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回款时间由签约双方约定,医疗机构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

(三)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药品配送企业应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给医疗机构,对于未按合同供应药品的,医疗机构有权扣除配送企业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具体比例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约定)。

(四)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洁购销合同,规范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五、加强对“两票制”实施和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来组织和推动落实,成立“两票制”领导小组,细化分工和工作任务,确保“两票制”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规范切实落地。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情况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指标,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 明确各医疗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和药剂科长把关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由此影响药品保障供应的,实行工作责任追究。

(三)严格监督问责。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抽调人员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价格、数量、回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畅通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箱,及时协调派驻纪检机构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配合纪检、司法等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附件:1.本市三甲及市直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

2.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

3.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采购目录。

 

 

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11日

 

 

 

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本市三甲及市直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xls
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采购目录.xls
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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