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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药品

发布时间: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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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4日 所属项目: 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集中采购标,2019年...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4日


哈尔滨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药采领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开展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政策、推动薪酬改革等措施,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累经验;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二、采购范围及方式

(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中选的阿托伐他汀、氯吡格雷等25个通用名药品。
  (二)中选企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25个中选药品、《联盟地区(黑龙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药品在哈市医疗机构销售的生产企业。
  (三)采购方式及采购期限。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2018)中选药品总用量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估算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本次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采购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三、主要措施

(一)招采合一,确保使用。药品采购主体为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包括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对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公立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后,由市、县(市)医保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不低于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30%落实预付款,作为医疗机构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周转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保部门应按照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保证及时回款,并在合同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对同一行政区域有不同医保统筹区的,由该行政区医保部门负责协调预付周转金事宜。有条件的县(市)可试点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药品款。

(三)强化质量监管,保证药品供给。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坚决杜绝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要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送达的药品有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须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

(四)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市医保局要依托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按月监测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对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各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限制中选药品进院。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在约谈机构负责人、通报批评的同时,在医保总额指标控制、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认定、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予以处理。

(五)调整支付政策,引导合理用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对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患者使用药品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当患者使用药品的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时,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并在2至3年内调整到位;对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支付。

(六)严惩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讲,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企业、医疗机构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市场有序流通。

(七)加强政策解读,强化舆情监测。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集中采购工作、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等进行解读,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要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

(八)加强政策衔接,平稳有序推进。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方式,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得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定额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要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作用,医保经办机构须将公立医疗机构落实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医疗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委网信办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兼任。各县(市)政府要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压实责任,确保在12月份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相关政策,指导各县(市)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制度,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行为;市工信局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市委网信办负责监控网上相关舆情,配合涉事部门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三)做好应急和风险防控。各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逐项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妥善应对突发应急事件,确保集中采购平稳有序实施。
  对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附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郑大泉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世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天悦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成 员:田东波    市财政局副局长
      柯云楠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耿国林    市商务局副局长
      栾 枫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孙显梅    市委网络信息办公室一级调研员
      张国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级调研员
      何志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总监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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