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9号)等相关规定,对于同品种剂型规格挂网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已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暂停挂网采购资格,通过一致性评价后恢复采购资格。现对近期通过一致性评价满3家生产企业的药品和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恢复采购资格的药品予以公示,拟恢复挂网药品需同步至江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网上办事大厅—药品常态挂网—江西挂网药品省际价格联动—过评药品拟恢复挂网(20240729)”填报全国挂网价。公示期2024年7月29日至8月1日,。
公示期如有异议,请于8月1日17:30时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扫描件提交至江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网上办事大厅-药品其他事项”。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