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全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文件》关于“中选价格高于某地区最新中标价或顺加作价原则时,中选企业须将最新中标价报全军药材供应保障中心,及时调整当地交易价格,中选企业应承担最新中选价执行后已配送的药品因价格调整对买方所造成的损失”的价格调整要求。近期,我们在第一批公示的基础上,又组织对2014年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联动报价所有产品进行了再次核对,经审核,拟对涉及低于全军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的12个品规按照北京市最新低价调整,现需企业对于涉及的产品品规按照要求进行中选价格调整。如对拟调整产品存有疑义,请于2015年2月15日17:00前将加盖企业红章的书面情况说明递交至全军药材供应保障监管中心。同时,其他省市如有低于2012年全军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的产品,请企业一并上报并确认。
请相关中选企业于2015年3月2日17:00前将加盖企业红章的《调整价格确认单》,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交至全军药材供应保障监管中心(邮寄材料以邮戳时间为准)。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递交《调整价格确认单》,中心将取消相关产品的网上交易资格。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西路17号全军药材供应保障监管中心。邮编:100071
附件:1、拟调整价格产品明细表
2、调整价格确认单
全军药材供应保障监管中心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